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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组长论谈判 | 4大新亮点,“成就”了这次医保谈判

专注深度医改→ 中国医疗保险 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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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作者:刘鸿声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十九大报告以新的高度强调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此次国家医保药品价格谈判,是医疗保障部门充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


谈判的顺利完成,标志着一种新的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医保药品价格机制的建立,这一机制是促进医保基金更加公平有效分配、解决新时代基本矛盾、建立新的价值导向的有效机制,充分体现了医疗保障制度“公平公正”的精神,使参保人员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此次谈判共涉及150个品种、70多家企业,延续了前两次国家药品谈判的成果和经验,又区别与以往的谈判,呈现很多新的亮点:

(一)

准备充分


在谈判药品确定上开展了大量的流行病学、临床疗效、药物经济学评价等基础性工作,充分掌握了药品的临床使用数据,进入谈判的品种大都是临床价值较高但价格相对较高、很多患者买不起又不得不用的救命药,其中,多为抗癌药及治疗高血压、糖尿病等各类慢性病的药物,150个谈判品种远超前两年谈判药品数量。


在谈判专家选择上邀请了国内各省市具体从事医保、工伤、药招行政和经办工作多年的25名专家组成了强大的谈判专家团队,笔者作为谈判专家的一员,从事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管理工作20余年,在专家团队中还不是最“资深”的。在谈判价格上,基于同一品种药品的国内外价格,由专家团队对谈判药品进行了充分的测算、比价,定出谈判最低参考价,也就是国际最低价,因此,想要进医保目录的药品必须大幅降价才能入围。


(二)

程序严谨


25名专家团队分为五组,每组每天上下午两场谈判,每天约10余个品种的药品。谈判前,随机抽取谈判间,专家进入谈判间后才知道当场次所要谈判的具体药品。


谈判的三天里,专家团队实施全封闭管理,谈判前专家均签订了保密协议,谈判专家要严格遵守谈判纪律,与谈判企业不发生任何利益瓜葛,确保清正廉洁谈判。


谈判中专家要严格谈判方式和规则,根据所谈药品的背景资料和参考价格,与药品企业进行议价,最终确定入围药品品种,所有谈判过程均有室内摄像头实时摄录。

(三)

兼顾公平与效率


医保部门和药品企业作为“买卖”双方在公平、公正的前提进行谈判。谈判采取竞标性谈判与比价谈判相结合的方式,谈判方式更趋于合理,能在确保相对公平的基础上,切实提高谈判质量和效率。其中,大部分品种采取比价的方式,两次报价超过最低价15%的出局,不超过的则有谈判空间;其余进入目录后能节省患者未来医疗费用支出且无法找到最低价格的药品,则采取竞标性谈判,多家现场报价,选取价格最低的几家,报价最高的自动出局。


谈判成功的药品将被纳入国家医保乙类目录,且地方医保目录无权调出、也不能更改支付标准或限定支付、统筹地区确定支付比例。谈判确定的支付标准有效期为2年,即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四)

成效显著


今年参与谈判的药品品种最多、价格降幅较最大,且谈成率较高,150个品种共谈成97个,谈成率65%。其中进口药品都给出了全球最低价,未入围的药品要么是价格问题,要么是市场营销方式不同,入围的价格平均降幅由2017年的44%、2018年的56.7%降至2019年的60.7%,真如一些企业所说的,有的是“拦腰斩”,有的“砍到膝盖”,有的“砍到小腿”,有的甚至“都砍到脚脖儿了”。这意味着参保人员获得更好的保障,将有更多的大病、重病、慢病患者能够以更低的价格使用到更好的药,也进一步增强了基金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企业的利益,深受企业欢迎。


此次谈判是药品通过谈判进入医保目录并确定医保支付标准的一次典型尝试,使参保人员使用好药都有可得性,也促进了医疗保障由偏重追求参保人满意向参保人、医药企业和医保部门三方满意高质量转变,符合11月2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坚持以各方共赢为价值导向,推动医保利益相关方良性发展”的目标要求凸显了民生思想。笔者认为:


一是未来我们应进一步发挥医保基金对医药企业的杠杆撬动作用,将准入机制和剔除相结合,对一定周期内的、影响基金支出的主要药品品种实施谈判,发挥团购优势,以量换价,谈判的范围越大、降价越多,就能既起到降低药品价格过度增长的作用,又能合理降低基金支出。


二是提倡对国家创新药进行谈判保护,有目的地引导鼓励国产创新药提高研发水平,并在谈判价格上给予一定的倾向性鼓励。


三是国家已印发若干文件鼓励中医药发展,对中成药和中药在谈判中亦应有倾向性保护为保障药品质量,最低价不宜设置太低,以免药材以次充好,确保在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促进医药企业创新发展的同时,让老百姓用到好药、用到国产药。


四是对谈判成功的药品,两年后需建立剔除和续约机制续约药品应保障药效,并在基金可承受范围内予以续约,避免影响患者用药习惯及接续治疗。


五是应尽量保障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一致性避免医疗服务和报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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